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寓隆(原名鄭成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佈,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鄭寓隆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172、233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Sildenafil」、「Tadalafil」西藥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9月2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又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件違反藥事法犯行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驗餘部分,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該案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15172號卷第5至6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藥品(威而鋼(未拆封)(│1包(僅沒收驗餘部分│││EXP8MAY16)│)│├──┼────────────┼──────────┤│2│藥品(威而鋼(未拆封)(│1包(僅沒收驗餘部分│││EXP8MAY15)│)│├──┼────────────┼──────────┤│3│藥品(威而鋼(未拆封)(│1包(僅沒收驗餘部分│││EXP8MAY15)│)│├──┼────────────┼──────────┤│4│藥品(威而鋼)│0.5粒(僅沒收驗餘部││││分)│├──┼────────────┼──────────┤│5│藥品( 犀利士 )(EXP2015│5包(僅沒收驗餘部分│││)│)│├──┼────────────┼──────────┤│6│夾鏈袋│1件│├──┼────────────┼──────────┤│7│收據│1本│├──┼────────────┼──────────┤│8│價目表一│3張│├──┼────────────┼──────────┤│9│價目表二│1張│├──┼────────────┼──────────┤│10│價目表等資料│1本│├──┼────────────┼──────────┤│11│日盈報表│1本│├──┼────────────┼──────────┤│12│電費收據│1張│├──┼────────────┼──────────┤│13│欣芸企業社資料│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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