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 黃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原告起訴據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訴請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
(二)提出被告華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