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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