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534號

上訴人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世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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