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534號
上訴人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世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