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年籍、住居所均不明上列上訴人因竊佔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年籍、住居所均不明上列上訴人因竊佔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