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容之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貴公司原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為促請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函到二日內向提存所領取擔保金,否則為受領遲延,此內容與上開法規明顯不符)。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陳佐政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