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0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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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0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育增被告陳燕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燕嫦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所竊財物種類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紅色白點雨傘1支,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已發還被害人(見偵查卷第1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應不為宣告沒收或追徵,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330號被告陳燕嫦女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燕嫦於民國107年7月26日10時54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世界健身房門口,因自己原本攜帶之雨傘遭人拿取,又見 黃月 將價值新臺幣1,200元之紅色白點雨傘1支放置該處無人看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雨傘得逞。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燕嫦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黃月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暨蒐證照片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檢察官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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