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2,54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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