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張凱幃 即 菲利 造型沙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梓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本件拍賣物品現於何處留置(完整留置地址)。
三、已催告相對人還款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