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吳彤妍 被告 陳秉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7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唐照明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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