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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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陳君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王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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