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上訴人昱凱工業社即 劉永圳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億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440元【0000000元+(000000元×4個月)-694,500元(未上訴部分)=1,68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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