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號、98年度執字第215號、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8.7│97.8.21│97.7.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34號│偵字第2334號│偵字第222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02│97年度訴字第1602│97年度訴字第158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19│97.11.19│97.11.2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度訴字第1602號│97年度訴字第1602│97年度訴字第│││││號│1588號││判決├────┼────────┼────────┼────────┤││判決│97.12.8│97.12.8│97.12.2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執字第24號│執字第24號│字第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