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99號聲請人 郭芳源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加蓋「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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