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82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林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9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