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翔龍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蕭雅晴
林春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黃恩德 選任辯護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 黃恩道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被告 黃立安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翔龍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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