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譚維妮 被告 廖宜亮
游榮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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