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清閔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諭知「仿冒商標商品貳拾陸件」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仿冒商標商品貳拾柒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26件」部分之記載,顯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27件」之誤載,此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顯係誤寫甚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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