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9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947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邱芳誼 即 邱秀卿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