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聲請人快樂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出具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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