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4號債務人甲○○原名: 吳樹 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2.請說明配偶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如有收入,並提出薪資證明。另配偶是否分擔子女生活費?
3.有無其他成年子女可分攤家計,請陳明其姓名、年籍。㈣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配偶、子女,以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聲請人稱原所有之「房屋已遭拍賣」之情形,或有取得、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等等,並提出價金分配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㈤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提出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如有其他收入,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自何時向他人租屋承住?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包含家人所居住之房屋及聲請人之宿舍)、管理費繳費收據。㈥提出遭法院強制執行之案件之相關函文(包括執行命令)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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