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債權人 李彥達 (原名: 李光達 )債權人 賴世軒 (原名: 賴墩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年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提出王年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