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 朱庭瑩 被告包庭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同法第
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程式,包括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再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