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31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戴安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靜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靜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731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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