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簡哲民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哲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簡哲民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109年12月1日109刑保工字第18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2日110年執字第2579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0年5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8日基檢 貞丙 110執助347字第1109020398號函文、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為證,堪認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本人及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另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為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2千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