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中國輸出入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森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司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已無於設立址營業,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可稽,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民國107年10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32931號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