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蔡文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羅東鎮農會│合作金庫羅東分行│100年4月6日│250,000元│I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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