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告 林文達

林妤珊

施昀杞

林承澤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其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亦經被告同意,認無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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