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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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康王網市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匡 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價值之資料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