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日青 (原名: 陳璽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貞蓉 、 陳姵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1月14日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3,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