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23號上訴人乙○○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09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25,2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