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
債權人 郭奇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智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兼借據影本。
㈡提出雙方如有約定清償日,請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如未約定清償日,請補正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