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

債權人 郭奇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智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兼借據影本。

㈡提出雙方如有約定清償日,請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如未約定清償日,請補正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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