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許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金葉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2萬元、②111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金葉邀同第三人 黃翎祺 (原名為 黃朝棋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其中借款⑴為85萬元、借款⑵為80萬元、借款⑶為12萬元,借款⑴、⑵之期間均為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122年11月28日止、借款⑶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
其後,相對人許金葉以其原獨資經營之車力威企業社(111年1月28日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第三人黃翎祺)為借款人,其為連帶保證人,另邀同第三人黃翎祺(原名為黃朝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並同時簽立動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一筆,即借款⑷(授信額度)為50萬元,借款⑷期間為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又相對人許金葉另於109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原獨資經營之車力威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③72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3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金葉再以其原獨資經營之車力威企業社為借款人(111年1月28日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第三人黃翎祺),其為連帶保證人,另邀同第三人黃翎祺(原名為黃朝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並同時簽立動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二筆(授信額度),其中借款⑸為60萬元、借款⑹為130萬元(動用申請書分13萬元及117萬元二筆申請),借款⑸之期間為自109年3月4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借款⑹之期間為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嗣後相對人許金葉再向聲請人借款一筆,即借款⑺50萬元,借款⑺之期間為自111年5月6日起至116年5月6日止。上開借款⑴~借款⑺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前揭借款⑴、借款⑵、借款⑶均自111年7月28日起、借款⑷自111年7月27日起、借款⑸自111年8月4日起、借款⑹中關於借款13萬元部分自111年8月9日起;關於借款117萬元部分自111年7月9日起、借款⑺自111年8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而前揭借款⑴部分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26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欠款,惟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營業所設址)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1樓)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其餘借款⑵~借款⑺依約所載之加速條款亦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商業登記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許金葉、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屏東縣屏東市中柳1590604.5610000分之359002屏東縣屏東市中柳1850071.27全部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00186中柳路375巷19號中柳段18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一層40.38、二層40.00、三層40.00,總面積120.38陽台7.73、平台3.38、屋頂突出物15.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