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之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昆霖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五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更正筆錄、他案刑事訴訟所需,及法院訴訟指揮之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等情,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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