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醫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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