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被上訴人與合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桃簡字第16
2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第二審上訴,
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非受判決之當事人,縱為自己之利益,自不得對於法院就
他人間所為之裁判聲明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固對於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162號
判決提起上訴,惟查甲○○並非受該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
判決自不得上訴,經本院以96年桃簡第162號裁定命甲○○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適格之上訴人,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7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
各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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