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55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周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