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昱傑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7月、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與前案所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為本院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於107年7月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446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446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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