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債權人 林美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子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8年11月20日」抑或為「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法第229條第二項
(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㈢請提出債務人楊子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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