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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