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十日更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