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 李金柱 原告 施俊吉 原告 王金發 原告 陳存維 原告 闕田宗 原告 鄭寶月 原告 王瑞青 原告 陳佩鈺
(右八人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陳佩鈺住台北市○○街○巷○○號二樓被告第一商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宗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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