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支票發票日(附表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若係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錯誤,需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支票發票日,並經承辦銀行蓋章後,提交本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