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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