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榮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99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諭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裁定登報,該裁定經本院於98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於98年2月25日始將裁定登報,依同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其公示催告聲請既視為撤回,本件聲請自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傑笠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7年11月20日│322,684元│AC0000000│││││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