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 陳怡蒨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 律師
邱敏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嫆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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