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23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票票號022355號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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