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30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債務人 郭王貴香王榮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顯榮 即王榮華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貴姫 即王榮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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