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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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追加之訴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16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振盛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9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