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03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不幸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廿四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女,因聲明人無法得知被繼承人之債務往來,爰依法聲明限定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口名簿、存證信函等文件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子 何智明 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依前揭說明,被繼承人乙○○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子女甲○○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故聲請人甲○○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